時間:106年11月16日(星期四)晚上6時30分
地點:本會會館
出席:宋金比、許雅芬、陳琪苗、陳清白、王燕玲、李家鳳、曾怡靜、康文彬、黃俊諺、鄭嘉慧、黃郁蘋、謝育錚、蔡雪苓、郁旭華、王正宏、陳建欽
列席:涂欣成、林仲豪、溫菀婷
主席:宋理事長 金比 記錄:溫菀婷
壹、報告出席人數:應到20人,實到16人。
貳、主席宣布開會
參、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肆、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參見第267期台南律師通訊】
伍、上次會議決議執行報告
案由:106年9月份林亭宇等32名新會員入會同意追認案。
執行報告:同意入會,並已於106年10月27日核發會員證。
陸、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1.本會訂於106年11月20日(一)上午10時舉行新會館啟用揭牌茶會,請各位律師踴躍出席。
2.全聯會依律師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訂定「律師辦理洗錢防制作業在職進修辦法」,其中第2條規定:「律師於執行業務期間每一年應接受至少二小時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進修課程,但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實際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3.司法院修正「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一、二點規定,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第一點規定:「(第二項)義務辯護律師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指定為單一被告辯護,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終結後,於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審酌案件性質、辯護品質、程序久暫及所生勞費,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第三項)前項所稱偵查中之羈押程序終結,係指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延長羈押、再執行羈押被告之法院審查程序及其救濟程序均已終結。(第四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義務辯護律師如認案情複雜,得提出申請,經審判長許可,得酌量增給酬金一千元至一萬元。」。
4.嘉義地方法院來函,為推展法庭數位科技化,該院電子卷證業已新增文字辨識(OCR)檔供複製電子卷證使用。
5.本會訂於106年12月9日舉辦「106年度府城法律盃籃球聯誼賽」,參賽單位有本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及彰化地方法院。
二、監事會(郁旭華監事)報告:收支項目經核均相符無誤。
三、各委員會報告:
(一)平民法律服務中心(王燕玲常務理事報告):
1.【10月份財務報告表詳附件一(略)】。
2.本中心今年度之週年慶活動已於106年11月10日圓滿完成,感謝各位理監事的協助,也請各位理監事對於明年週年慶活動,如有任何想法或意見,都歡迎提出作為參考,謝謝。
(二)文康福利委員會(謝育錚理事報告):
本會106年11月28日至106年12月3日「日本九州國際交流暨國外旅遊」,訂於106年11月17日下午3點,在本會會館舉行行前說明會,已有寄發通知予參加的會員,如有相關疑問,均可於當日向旅行社提出。
(三)學術進修委員會(黃郁蘋理事報告):
1.106年11月18日(六)上午9時至12時於生活美學館舉辦「從大法官解釋看羈押法制與實務發展」講座,邀請臺灣高等法院錢建榮法官主講。
2.預計於106年12月15日(五)晚上於本會會館舉辦「妨害性自主議題」講座,邀請台南高分院黃建榮庭長主講。
3.預計於106年12月16日(六)上午9時至12時於生活美學館舉辦「舉證責任」相關主題講座,邀請姜世明教授主講。
(四)刑事人權保障委員會(涂欣成律師報告):
本會訂於106年11月25日(六)上午9時至12時於本會會館舉辦「刑事非常救濟與台灣冤案救援行動」講座,主講人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會由「陳燕飛案」及「鄭性澤案」討論冤獄救援之行動。
(五)秘書處(林仲豪秘書長報告):
1.106年10月份退會之會員:陳智勇(月費已繳清);林尉棋(月費繳至105年3月);潘天慶(月費繳至105年3月)等3人。
2.截至10月底會員總數1628人(含台南區會員329人)。
柒、討論事項:
一、案由:本會106年10月份財務收支報告表審核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二、案由:本會會刊已於106年9月起改製作電子報發行,與會刊紙本並行,是否停止紙本刊印?請討論。
決議:向各會員發放「會刊電子報發行後,是否仍要收受紙本會刊」之問卷,依會員回覆意見辦理。
三、案由: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來函請本會推薦106年優良公寓大廈考評小組委員案,請討論。
決議:推薦謝育錚律師、蔡雪苓律師、溫菀婷律師。
捌、臨時動議
玖、自由發言
拾、散會